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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园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时间:2024-09-18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园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园区交通安全,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园区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园区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园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行人优先、车辆礼让、依法照章”的原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顺畅、规范有序。

第二章 园区道路管理

第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园区道路或从事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或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五条 因建设需要在园区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总务与资产管理处,总务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方可施工。

第六条 经批准在园区道路上施工作业的单位,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 校内设置停车场(位)、禁停区、限停区、禁行区、出入通道等交通管制设施,由保卫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园区内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未经允许,园区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在门前设桩划定本单位的停车位,不得擅自开设通道。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毁坏、遮挡交通设施和标志标识。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九条 学校南北院的主干道,园区内学生上课、活动主要区域原则上禁止机动车驶入。保卫处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加强管理。

第十条 校内公车以及教职工(含临时工)小型私家车,进出园区应录入门禁系统。教职工车辆录入时限至本人退休或离职为止(如单位有增加或更换车辆应及时到保卫处报备);因工作需要进入园区的外来车辆,由各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接待、谁管理”的原则,报备保卫处,经审批后方可进出园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举行大型活动(含培训)的外来机动车辆进入园区,主办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提前三天到保卫处备案,并按保卫处拟订的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赛车类摩托、学驾机动车禁止在园区道路上行驶;严禁无证驾驶员驾车,严禁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出租车原则上禁止进入园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的,由保卫处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进入园区的机动车须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在园区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学生上下课高峰期且人员集中路段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出入校门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十四条 进入园区的车辆一律禁止在园区内鸣笛、超车或并行,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严禁使用远光灯。

第十五条 大型货运车辆需要进入园区的,必须在保卫处登记备案,并按保卫处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进入园区的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位)或指定的临时停车处,不得在园区内乱停乱放,不得妨碍园区交通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停放。

第四章 行人和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七条 行人进出园区、通过道路或路口要遵守红绿灯,确认安全后再通行;行人在园区道路上不得进行追逐嬉闹或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骑自行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园区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双手脱把骑车或攀扶其他车辆;转弯必须减速行驶,向后瞭望,伸手示意;要求所有进入校园的电动车必须办理牌照,驾驶人及乘车人要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车仅限搭载一人,禁止搭载超宽、超长、超重货物,否则不允许进入校园;对于乱停乱放的车主进行批评教育;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及经营业主开展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园区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禁止在园区道路上放风筝、打球等有碍交通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严禁在室内给电动车充电。对私拉乱接电源在室内为电动车充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车辆使用人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电动车和自行车不得在公共门厅、楼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办公室等地点停放,不得占用道路,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停放。各单位应根据情况指定电动车和自行车的区域,并对各自管理和经营场所的停放负有管理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电动三轮车要有明显标识。各单位的电动三轮车要在箱体左右或明显位置粘贴所属单位的编号。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定期开展电动车管理专项整治。各单位定期清理无主非机动车,对收缴的无主非机动车进行集中管理。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在园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除自行调解的轻微事故外,应立即报警并向保卫处(电话:0412-8402268或拨打应急电话:0412-7110119)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安排值班人员及时赶到事故地点,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六条 园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交通违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师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保卫处有权进行劝导、直至批评教育,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 对师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保卫处有权进行如下处理(含同一名下的不同号牌车辆)。

(一)在园区内违章停车、超速、不礼让行人、鸣笛、逆行等行为,保卫处有权进行劝导、直至批评教育,并将违章车辆信息以精准通知的形式通报给个人。

(二)上述行为达到二次的,将违章车辆信息以精准通知的形式通报至本人所在单位和单位教职工。

(二)上述行为达到三次的车辆拉入黑名单,取消进入园区资格15天,对不服从管理造成一定影响的直接取消进入园区资格15天,并将违章车辆信息以保卫处通报的形式在园区内通报。

(三)对于屡教不改的,取消进入园区资格,车辆拉入黑名单,并将违章车辆信息以保卫处通报的形式在园区内通报。

(四)对违规占用消防通道、堵塞校门、恶意拒绝移动车辆造成较大影响或长时间违停且无法联系到驾驶人的,保卫处有权采取拖车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车辆损失由车辆所有人负担,并一次性拉入黑名单,取消进入园区资格,并将违章车辆信息以保卫处通报的形式在园区内通报。

第二十九条 师生对上述处罚不接受,并谩骂、殴打执勤人员的,按照各单位的《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和学校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如行为构成违法,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并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在安全稳定工作量化考核中予以扣分,单位根据当事人行为情节的轻重进行处理;学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与评优、评奖挂钩,根据行为情节的轻重,确定取消资格或降档。

第三十一条 外来车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次性拉入黑名单,永久取消进入园区资格;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电动车和自行车须在规定区域停放,停放时要规范有序,顺向停放整齐。车辆停放日常管理由保卫处负责,各单位对各自管理和经营场所的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负有管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院保卫处是园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园区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负责完善校园交通标志、标识,安装减速带等设施,合理施划停车位。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部门)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学院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将机动车、电动车和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引导,自觉遵守校园交通规定,文明行车,共同营造良好校园交通环境;要提前做好与本单位联系的相关外来进校车辆(人员)的审批,并做好相关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军训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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