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军训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2001)48号文件》关于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军训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措施;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履行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之一。
第三条 学生军训为必修实践课,凡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应按本条例参加军事训练。因身体缺陷或有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训练者,经分院、学生工作部、保卫处批准,可免除训练任务。
第二章 军训的时间、内容与学分
第四条 军训技能训练时间为2周;军事理论教学为36学时。
第五条 军事技能训练的内容包括军事科目训练和思想政治教育。
第六条 军事科目的主要内容是:解放军三大条令、队列、射击、军体拳、拉练、内务管理等。政治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解放军优良传统、艰苦奋斗、集体主义和人生观、价值观等教育。
第七条 军事理论教学内容是:我国国防、军事思想、中国武装力量、世界军事情况、我国周边安全环境、高技术武器装备、高技术战争。
第八条 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共4个学分。军训的各项科目由保卫处考核验收,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必须取得本项学分(经批准免训者除外),否则不准予毕业。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宣传部、教务处、总务资产处、分院副书记组成的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十条 保卫处牵头负责军训的总体协调,并成立相应军训、政工、后勤保障工作组。军训组由保卫处相关人员组成;政工组由学生工作部、各分院学生管理、党委宣传部等人员组成;后勤保障组由总务资产处相关人员组成。各工作组分工合作,齐抓共管,保障军训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四章 军训机构、带队教师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军训领导小组主要工作及其职责:
1.根据国家教育部、解放军总参、总政军训大纲的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制定军政训练计划。
2.负责向承训部队和学校带队干部、教师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命令等。
3.协调学校与上级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保障武器弹药、训练器材的落实和各项训练科目的顺利进行。
4.协调学校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矛盾,保障训练场地、教官和学生的住宿、就餐、医疗、洗澡等方面的落实。
第十二条 军训工作小组职责:
1.按照军训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的计划组织军政训练科目的实施。
2.及时深入地了解训练情况,掌握训练进度,督促、指导、检查队伍训练计划的落实。
3.抓典型,总结经验,及时组织观摩、交流、推广。
4.抓好军训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宣传活动。
5.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政工工作小组其职责:
1.思想政治教育是学生军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军训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保障军训任务圆满完成的关键。
2.加强军训目的和意义的教育,调动学生参加军训的积极性,刻苦地磨练自己。充分利用与承训教官朝夕相处的有利条件,进行人民解放军优良传统、艰苦奋斗、吃苦耐劳、集体主义和人生观价值观等教育。
3.军训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可采用英模人物报告会、座谈讨论、主题班会等,并充分发挥网络、报刊、影视、广播等宣传工具的作用,做到形式多样,生动活泼。
4.在军训中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结合军事训练做好思想工作。负责军训中开闭营式等相关工作安排;军训期间学生先进评比、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小组职责:
1.负责解决承训教官的住宿、就餐、洗澡、医疗以及军训中的临时交办的任务。
2.军训中所需一切物品保障。
3.军训期间,学院门诊须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医生负责学生、教官的医疗保健工作。
第十五条 辅导员主要工作及职责
1.配合分院副书记搞好军训思想动员及发动工作。
2.按不同阶段特点,做好军训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3.组织好军训期间的党团组织活动。
4.对军训学生的早操、上课和训练进行考勤。
5.抓好学生操课和平时的纪律、安全。
6.及时处理训练中的伤病号。
7.与教官协商和组织好对学生内务卫生的检查、评比。
8.与教官搞好协调配合,起到教官与参训学生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9.及时向军训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反馈信息。
10.搞好军训结束前的总结评比和成绩登记。
11.做好军训前服装的领发,军训后,清点交回的军训物资器材。
第五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六条 军训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请假必须按级办理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
第十七条 请假半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半天以上由各分院副书记批准。
第十八条 病假一律凭三甲医院证明。
第十九条 军训期间请假(含病假)缺勤累计天数超过军训总天数1/5的学生,本次军训不计成绩,应在次年参加补训并经考试合格给予成绩。
第六章 缓训、重训、免训制度
第二十条 办理缓训事宜,由学院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各分院共同负责。
缓训:学生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随本年级军训、需要缓训者,须有医院的证明或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分院的副书记批准,报军训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缓训的学生要确保参加次届学生军训,军训成绩合格后获得规定学分。
重训:无故不参加学生军训者,军训期间未完成规定训练内容者、或有严重违纪等不良行为者,军训成绩不予认定,需重新参加次届学生军训,重训合格后给予规定学分。
免训:根据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鞍职院发〔2023〕6号),退役复学回校就读的大学生士兵,可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保卫处负责解释。